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建字第100號
原 告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王振元
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
陳欣彤律師
李宣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,998,617元,應徵裁判費60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納裁判費1,000元,原告尚應補繳59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
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
法 官 謝慧敏
法 官 林冠宇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崑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