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14年度,50號
TCDV,114,家繼簡,50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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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0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訴訟代理人 吳琬雯
被 告 陳朝根

陳朝木
陳俊銘
陳麗薰
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

二、查上列事件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,故命再
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嘉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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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