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0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訴訟代理人 吳琬雯
被 告 陳朝根
陳朝木
陳俊銘
陳麗薰
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
。
二、查上列事件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,故命再
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嘉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