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5號
TCDV,114,司養聲,5,202509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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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
收養人 乙○○
聲 請 人 甲○○
即被收養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街000號 上列當事
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,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;收
養及其終止之效力,依收養者之本國法,涉外民事法律適用
法第5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收養人乙○○為中華民國國民,被收
養人甲○○為越南國籍人士,此有戶籍謄本及被收養人之出生
證明書附卷可稽。是以依首揭規定,本件收養之成立,除應
依我國民法規定外,尚應依越南國關於收養之法律決之。次
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定;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,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條定有明文
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收養人乙○○為被收養人甲○○母丙○○之配偶,
於民國113年10月5日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母丙○○同意
,與被收養人簽立收養契約,由收養收養收養人為養女
,被收養人生父武春祿亦同意本件收養,請求法院認可;並
提出戶籍謄本、經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出生證
明書、出養同意書、公認同意離婚和當事協議之決定、被收
養人居住信息確認書、收養契約書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
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健康檢查報告、警察
刑事紀錄證明及越南收養法規(第1條至第15條)等件為證
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因未據聲請人提出越南國政府收養有關單位
關於本件收養之意見等書面資料,本院於114年1月7日裁定
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,聲請人於114年4
月16日具狀表示其尚未取得,本院於進行本件調查程序時詢
收養人是否提出越南養子局對本件收養之意見,收養人陳
稱之後會提出(本院114年6月5日訊問筆錄參照)。本院復
於114年8月14日發函通知收養人於通知受達翌日起7日內補
正上開文件,聲請人具狀表示收養人尚未取得越南收養局對
於本案收養的意見函文,因越南司法部承辦國際收養之單位
整編,無意核發本案意見公文函等語;有114年8月29日民事
陳報狀附卷可稽。收養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,本件收養是否
符合越南收養法規尚有疑問,其聲請難謂適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3條,
 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筱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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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