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214號
TCDV,114,司養聲,214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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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14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王靜枝

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郭貞汝

郭怡君

郭羽凡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認可甲○○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收養戊○○為養女。
認可甲○○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收養丁○○為養女。
認可甲○○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收養丙○○為養女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)及被
收養人戊○○(女、00年0月00日生)、丁○○(女、00年00月0
0日生)、丙○○(女、00年0月00日生)提出之聲請狀所載。
二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收養同意書、
健康檢查表、戶籍謄本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
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
等資料為證,復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(生父、母均已歿)、
被收養人之配偶癸○○、己○○於本院114年9月12日訊問時到庭
陳明同意收、出養之意願可據。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,堪認
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,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
法定義務、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、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
事由等情事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及於114
年7月30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
 ㈡被收養人戊○○之成年子女乙○○(00年00月0日生)、被收養人
丁○○之成年子女壬○○(00年0月00日生)、被收養人丙○○之
成年子女庚○○(00年0月00日生)、辛○○(00年00月0日生)
,在收養認可前已於本院114年9月12日調查時到庭表示同意
並記明筆錄,而被收養人丙○○之子黃宥澧(00年0月00日生
)係未婚之未成年人,依民法第107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,
其等均受本件收養之效力所及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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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