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143號
TCDV,114,司養聲,143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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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43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乙○○○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乙○○○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日收養丙○○為養子,應予認可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子女被收養時,
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
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
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收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
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
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:一、意圖以收養
免除法定義務。二、依其情形,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
。三、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目的;收養自法院認
可裁定確定時,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,民法第10
79條第1項、第1076條之1第1項、第1079條第2項、第1079條
之2、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乙○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
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與聲請人即被
收養人丙○○(男、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已同住約20餘年,且相互照顧、扶持,並發展出
母子之情誼,為使其等間之母子關係得以正名,收養人與被
收養人於114年6月10日訂立收養契約書,爰依法聲請認可等
語,並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健
康檢查紀錄表及被收養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等為證

三、本院查:被收養人丙○○係滿18歲之成年人,其與收養人乙○○
○間,確有收養之合意,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,業據收養人
及被收養人於本院114年7月24日到庭陳明收、出養之意願;
收養人為00年00月0日生,被收養人則係00年0月00日生之成
年人,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等事實,亦有戶籍謄本及收
養契約書附卷可證,自堪信為真實。又被收養人之生父謝水
源已於90年12月3日死亡,而被收養人之生父、母離婚後,
被收養人即與祖母同住,並由祖母扶養、照顧長大,被收養
人之生母甲○○完全未曾探視過被收養人,且未曾給付扶養之
費用,亦據被收養人於上開期日到庭陳述甚明;另經本院通
知被收養人生母甲○○應於同年9月11日到庭,然其並未遵期
到庭陳述,此有送達證書、報到單及筆錄在卷可憑,則依民
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自毋庸經被收養人之生母
甲○○同意。
四、本院審酌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同住20餘年,雙方相互
照顧、扶持,且互動關係佳,被收養人亦已將收養人視為母
親;被收養人之健康狀況尚稱良好,且被收養人之經濟能力
亦足以扶養照顧收養人,此有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紀錄表及
執業登記證在卷可稽,並經被收養人到庭陳明在案(參上開
訊問筆錄);是本件收養並未尊卑失序,亦查無被收養人意
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,其收養關係成立
對其本生父母並無不利,且無民法第1079條之4、之5所定無
效或得撤銷之原因,依前開說明,本件收養符合收養人與被
收養人之利益,應予認可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
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院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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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