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539號
聲 請 人 廖俞亮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學禮企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3月27日止完
清算。
理 由
一、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
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;前開規定,於有限公
司之清算準用之,公司法第113條、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學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因清算事
務尚未完成,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聲請裁定准予展期
。
三、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9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,
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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