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142號
聲 請 人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,此為必備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
第2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惟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4年7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
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該通知業已於114年7月16日送達
於聲請人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,有送達證書、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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