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1130號
TCDV,114,司聲,1130,2025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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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130號
聲 請 人 立達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



相 對 人 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林秀美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043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
金新臺幣74,592元,准予返還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。前開規定,於
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4條
第1項第2款、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13年度中簡聲字第58號裁定,為擔保
停止執行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,並以本院113年度存字 第10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 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,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,並提 出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等資料為證。
三、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,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 證,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 請返還擔保金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、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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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達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