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
聲 請 人 蔡祥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
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,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惟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
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
,該通知業已於114年7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可證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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