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4107號
聲 請 人 葉灯炎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彥旭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。
二、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彥旭為共有人之證明。
三、聲請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如被繼承人陳彥旭之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之費
用、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、遺產管理人之墊
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費用
及報酬,聲請人是否願意代墊該費用及報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劉筱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