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993號
聲 明 人 郭杰橙
郭婕恩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郭桁瑋
莊玉鳳
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郭洪換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死
亡,聲明人郭杰橙、郭婕恩為被繼承人之曾孫,因自願拋棄
繼承權,爰提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、印
鑑證明及遺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。
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
親屬、㈡父母、㈢兄弟姐妹、㈣祖父母;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
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
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
第1138、1139條、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遺
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,後順位者依法不
得繼承,既非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。
三、經查:本件被繼承人郭洪換於114年7月30日死亡,聲明人郭
杰橙、郭婕恩為被繼承人之曾孫,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
之繼承人,固有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郭洪換之除戶戶籍謄本
、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。惟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
親卑親屬有郭圓、郭柏勳、郭柏杉、邱郭瓊煙、郭碧堯等人
,因郭圓、郭柏杉、郭碧堯均先於被繼承人而歿,故由渠等
之子女郭晁勝、郭桁瑋、郭雯琪、郭菁雯、郭菁姿、郭峻偉
、郭子祿、郭建忠等分別代位繼承,是被繼承人先順序之繼
承人應為郭柏勳、邱郭瓊煙、郭晁勝、郭桁瑋、郭雯琪、郭
菁雯、郭菁姿、郭峻偉、郭子祿、郭建忠等人,而上開繼承
人中,除郭柏勳於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931號拋棄繼承事
件中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,及郭桁瑋已於本案中聲明
拋棄繼承外,其餘繼承人均未為拋棄繼承,此有前揭書證在
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說明,先順序之繼承人邱郭瓊煙、郭晁勝
、郭雯琪、郭菁雯、郭菁姿、郭峻偉、郭子祿、郭建忠既未
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,是聲明人郭杰橙、郭婕恩即非現
時合法繼承人,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從而,聲
明人郭杰橙、郭婕恩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