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定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3704號
TCDV,114,司繼,3704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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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704號
聲 請 人 楊始皇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一、被繼承人楊曉倫之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請陳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楊曉倫遺產有何利害關係,並提出
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曉倫利害關係人之釋明文件。
三、重新提出請求事項為請求法院「選任」被繼承人楊曉倫之遺
產管理人聲請狀(聲請人未請求本院指派特定人選為被繼承
人之遺產管理人,應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狀)。
四、陳報如被繼承人楊曉倫之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
之費用、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、遺產管理人
之墊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
費用及報酬,聲請人是否願意代墊該費用及報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 記 官 劉筱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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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