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2511號
TCDV,114,司繼,2511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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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511號
聲 請 人 王耀星律師即蘇同燦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41
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蘇同燦(下稱被繼承人)之遺產管理
人並確定在案,因聲請人業已處理被繼承人相關訴訟、非訟
案件完畢,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。
二、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:㈠編製遺產清冊、㈡為保存遺產必
要之處置、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一年以上之期
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期間內報
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
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,應分別通知之、㈣清償債權或交付
遺贈物、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,為遺產之
移交;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
人之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
要時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79條第1項、第1183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41號裁定選任為
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,業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
第1341號卷宗核閱無誤,堪信為真實。惟聲請人提出本件聲
請時,並未陳報已編製完畢被繼承人遺產清冊,亦未提出申
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完畢之相關證明文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7月9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,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此
有送達證書、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。綜上,聲請
人並未完成遺產管理人之法定職務,本院自無從為遺產管理
人報酬之酌定,其請求酌定遺產管理報酬,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
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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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