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278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雷企業有限公司、黃智源、陳蕙美、
黃哲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相對人為陳「蕙」美抑或陳「慧」美?如有誤載,並請
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陳蕙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
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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