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249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順利工程有限公司、楊盛吉、吳翊綸
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金順利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
3年08月05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9921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
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
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
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
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
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
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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