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214號
聲 請 人 朱昌富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童瀚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(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,已繳納2000元
)。
二、確認相對人為童「瀚」毅抑或童「翰」毅?如有誤載,並請
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童瀚毅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
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