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8213號
TCDV,114,司票,8213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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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213號
聲 請 人 朱昌富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憲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
準,聲請費應補繳新臺幣500元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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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