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212號聲 請 人 康娟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熊文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(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 準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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