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181號
聲 請 人 黎定豐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裕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。
㈡請確認聲請狀所載證物名稱為[本票正本乙件」是否誤載
?(因狀內為本票正本二件)
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請求金額及利息?如是,應於請求
金額與利息請求間加一「及」字,以臻明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