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8110號
TCDV,114,司票,8110,2025091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110號
聲 請 人 洪淑貞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怡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
二、查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並提出相對人林怡先(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