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110號聲 請 人 洪淑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怡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二、查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並提出相對人林怡先(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略)。三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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