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042號
聲 請 人 周豐正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新添、魏「右」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
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。
㈡確認相對人魏「右」庭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
請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相對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省略)。
㈢確認附表編號1本票提示日「114年01月02日」、利息起算
日「114年01月03日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
狀更正之。(因系爭本票發票日為114年3月15日,該提示
為無效之提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