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961號
TCDV,114,司票,7961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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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961號
聲 請 人 潘潔穎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櫂鋐、曾綵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
二、請陳報相對人曾綵甯彰化縣花壇鄉住所地之完整路段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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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