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961號聲 請 人 潘潔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櫂鋐、曾綵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二、請陳報相對人曾綵甯彰化縣花壇鄉住所地之完整路段。三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