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949號
TCDV,114,司票,7949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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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949號
聲 請 人 許美惠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簡宗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請確認聲請狀之附表編號1所載本票到期日為「民國105年12
月30日」是否誤載?請查明更正。(因狀附本票到期日為11
1年12月30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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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