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949號聲 請 人 許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簡宗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請確認聲請狀之附表編號1所載本票到期日為「民國105年12 月30日」是否誤載?請查明更正。(因狀附本票到期日為11 1年12月30日)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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