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801號
TCDV,114,司票,7801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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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801號
聲 請 人 張嘉儒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岱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陳報二張本票之提示日。
二、確認聲請事項聲明為何?(如:本票金額、利息起迄日、利率
為何?)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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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