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801號聲 請 人 張嘉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岱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陳報二張本票之提示日。二、確認聲請事項聲明為何?(如:本票金額、利息起迄日、利率 為何?)三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