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797號
TCDV,114,司票,7797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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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797號
聲 請 人 蘇家緯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秀珍徐士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
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「112年12月26日」是否誤載?請查明
更正。(利息應自提示日「113年1月26日」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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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