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591號
聲 請 人 張芸蓁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嘉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
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,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
力。依程序從新原則,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,受訴法
院之審判長定期間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,亦應以新法所訂費
率為準。是故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,修正後
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1,500元,聲請人已繳1,000元,請再
補繳500元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