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581號
聲 請 人 廖意心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任金玲、李明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㈠本件為各自債權應分別繳1500元,合計應繳聲請費新臺幣
3,000元。
㈡請陳報相對人李明亮之實際住居所地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請分別敘明對相對人任金玲、李明亮各自之請求金額、利
息起迄日、請求利率各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