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577號聲 請 人 楊富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汶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(發票人簽名字體無從辨認為「顏汶 錡」,繳費前請注意)二、提出相對人顏汶錡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)。三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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