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428號抗 告 人 張慧瑩 抗 告 人 林家榆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吳婕昀、余旭正、林千詡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駁回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