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397號
聲 請 人 蔡瀚忠
相 對 人 林郁桓
馮雅慧
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
裁定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關於聲請人以林大勲為相對人,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 ,業經原裁定審認此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,並於 理由欄第二項敘述綦詳,僅漏列於主文欄,屬於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