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112號
TCDV,114,司票,7112,20250903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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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112號
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施鍠瑋
相 對 人 鍾詠捷



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九日,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,其中新臺幣柒拾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及享樂商行於民國110年8
月19日,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新臺
幣1,000,000元,到期日113年3月26日,詎經提示後,尚有
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1件,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8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相對人享樂商行之組 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0日送達 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 且依職權查詢工商登記資料,查無該商號登記資料,揆諸前 開說明,聲請人對發票人享樂商行聲請於法即有未合,應部 分駁回其聲請,其餘之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


之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 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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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