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監宣字第491號
聲 請 人 賴○○
代 理 人 吳光中律師
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賴○○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二、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(不動產、債權及消極財產部
分不可空白,可填寫如附件、無、不知或不詳;存款及車輛
屬於動產),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
。
三、提出「財產清冊切結書」,且須由監護人即聲請人賴○○簽名
或蓋章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 記 官 劉筱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