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或報告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監宣字,114年度,152號
TCDV,114,司監宣,152,202509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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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52號
聲 請 人 陳怡然

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
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
,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。民法第1099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,此觀民
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經本院95年度禁字第129號裁定宣
告為禁治產人,並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,並經本院114年度
司監宣字第40號裁定指定林珈緹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,現依法會同開具並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陳怡彬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聲請人為相對人之
監護人,並指定林珈緹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,有上
開民事裁定附卷可稽。然聲請人所開具之財產清冊切結書並
未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簽章,聲請人亦未於財產清冊切
結書簽章,復經本院於114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:㈠陳報人(監護人)及會同開具財
產清冊之人均有簽名之陳報狀正本。㈡監護人簽章之財產清
冊切結書。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裁定、送達證
書、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在卷足憑。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
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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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