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39號
聲 請 人 陳慧儒
陳冠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愷任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以附表所示
不動產向聲請人陳慧儒、陳冠州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
幣(下同)3,000,000元之抵押權,聲請人陳慧儒、陳冠州
之債權額比例各為二分之一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吳
愷任對聲請人陳慧儒、陳冠州各負債1,500,000元,此有本
票影本二紙可憑,已屆民國114年4月7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
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
產登記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項、本票
等影本及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愷任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,
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日新段 66-7 74.33 1/3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0 臺中市○里區○○段0000地號 人行道、店舖、住房、機械室、梯間、停車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1層: 41.31 2層: 51.35 3層: 51.35 4層: 51.35 5層: 35.83 騎樓: 15.96 突出物:11.26 合計: 258.41 陽台:26.08 1/3 臺中市○里區○路街0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