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405號
TCDV,114,司拍,405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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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05號
聲 請 人 何映屏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清水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①110年4月7日②111
年11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
定新臺幣(下同)①600,000元②15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
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蔡清水對聲請人負債750,000元,已屆①
110年7月5日②112年2月14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
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登記謄本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本票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文正 24 318.00 88分之3 2 臺中 北區 文正 24-144 10.00 88分之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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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