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390號
TCDV,114,司拍,390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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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90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羽彤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
 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11年9月27日。
 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 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4,410,000元。
 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41年9月22日。
 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。
 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
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鄭羽彤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
  嗣債務人鄭羽彤於111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4,762,800元
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121年9月29
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還款,依約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
本金3,496,934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
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
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等影本及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羽彤最新戶籍
謄本等正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
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地 目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龍井區 龍社段 131 70.57 全部 2 臺中 龍井區 龍社段 134 734.54 1/52
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住宅、停車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1層: 42.00 2層: 43.47 3層: 43.47 4層: 23.10 合計:152.04 陽台:12.54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段000巷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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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