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86號
聲 請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炳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江永安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江永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
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
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
支、貼現、墊款、票據、保證之債務,設定新臺幣(下同
)70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
(下同)135年7月17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
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債務人江永安於⑴105年7月29日⑵112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
借款⑴1,600,000元⑵619,000元,借款期間⑴自105年7月29
日起至135年7月29日止⑵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119年11月2
8日止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應按月平均攤
還本息。如有授信約定書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者,經催告
後視為全部到期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人所有如附表
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6月30日遭他人假扣押查封登記,經
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⑴1,128,830元⑵486,3
58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
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
其他特約事項、地籍圖謄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
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、本院114年度司執全第371號假扣押
查封登記函、霧峰區農會授信約定書及催告函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
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霧峰區 大圳頭段 636 101.67 全部 2 臺中市 霧峰區 大圳頭段 637 412.41 22分之1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9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 住宅、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:48.62 2層:49.72 3層:49.72 突出物一層:17.82 合計:165.88 陽台:14.06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