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80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謝天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大為
張燿棠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張葆綾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大為、張燿棠、張葆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
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
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
債務,包括借款,設定新臺幣(下同)2,436萬元之最高限
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(下同)139年7月26日
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
。
㈡嗣債務人張大為於109年8月18日邀同債務人張燿棠、張葆綾
為一般保證人,向聲請人借款2,030萬元,並約定於129年8
月18日清償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
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債務人自114
年6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共16,109,179元及
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
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、其他特約事項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款契約書
、個人貸款總約定書、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
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三塊厝 1132-30 78.00 全部 所有權人:張大為、張燿棠、張葆綾之權利範圍各三分之1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2 臺中 南屯區 三塊厝 1132-10 566.00 300000分之3504 所有權人:張大為、張燿棠、張葆綾之權利範圍各300000分之1168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179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0地號 住宅、機械室、人行道、機電設備室、鋼筋混凝土造、4層 1層:41.50 2層:46.50 3層:46.50 4層:29.27 騎樓:5.00 地下層:32.67 突出物:14.55 合計:215.99 陽台:21.13 雨遮: 6.39 全部 (所有權人:張大為、張燿棠、張葆綾之權利範圍各3分之1)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共同使用部分:三塊厝段5207建號,1,319.14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0000 ○塊厝段5208建號,1,106.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2628 (含停車位編號06號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2628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