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55號
聲 請 人 郭淑嫥
相 對 人 徐宇伸
債 務 人 陳俊凱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
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民法第867條,亦規定甚
明。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
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
定者,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12條第1項,復有明確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
㈠債務人陳俊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其對聲請人
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8,000,000元之最高
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1月2日,債務
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債務人陳俊凱於民國113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4,000,000
元,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4年1月3日。詎債務人陳俊凱屆期
仍未清償,尚欠本金4,000,000元及懲罰性違約金1,000,000
元共5,000,000元。又債務人雖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將其
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,惟依前開說明
,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,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
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,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
制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
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款契約書1
份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
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中仁 258-6 67.00 全部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77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003層鋼筋混凝土造、住商用 一層34.68 二層47.36 三層47.36 騎樓14.00 地下層35.88 合計179.28 陽台6.64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