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341號
TCDV,114,司拍,341,202509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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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41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郭孟軒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慧恩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
 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06年11月3日。
 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 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9,390,000元。
 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36年10月30日。
 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
、票據、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。
 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
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
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
及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.75%計算之利
息。
 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吳慧恩,債務額比例:全部

  嗣債務人吳慧恩於①②106年11月6日、③④108年4月19日先後向
聲請人借款①7,820,000元②160,000元③2,100,000元④900,000
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①136年11
月6日②126年11月6日③128年4月19日④136年11月6日,應按月
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人自①②
③④114年4月6日即未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
金①4,249,327元②108,062元③1,663,068元④792,344元及利息
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購屋貸款契約等
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
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
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
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日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東區 旱溪 12-10 1619.00 100000分之956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357 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2層:82.31 陽台:6.81 全部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: 旱溪段9439建號,面積:6139.77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906 (含停車位編號B3:76號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1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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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