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親聲字,114年度,50號
TCDV,114,司家親聲,50,202509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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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0號
聲 請 人 己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乙○○
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選任丁○○為未成年人甲○○於辦理與聲請人間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
賣之特別代理人。
選任庚○○為未成年人乙○○於辦理與聲請人間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
賣之特別代理人。
選任戊○○為未成年人丙○○於辦理與聲請人間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
賣之特別代理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己○○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甲○○(女、
民國0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
乙○○(男、民國0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、丙○○(男、民國0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)之母。因未成年人甲○○、乙○○、丙○○
石○○於112年4月10日死亡,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甲○○、乙○○
、丙○○同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,現為準備未成年人
之教育基金,且為妥善管理及處分該不動產,聲請人擬以符
合市價之新臺幣(下同)13,250,250元購買各未成年人如附
表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,就該不動產買賣相關事宜聲請人
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,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
2項,聲請選任關係人即未成年人甲○○之外祖母丁○○(女、0
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乙○○之
阿姨庚○○(女、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、丙○○之舅舅戊○○(男、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依序為未成年人甲○○、乙○○、丙○○
辦理該不動產買賣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,並提出特別
代理人同意書、戶籍謄本、親屬系統表、印鑑證明、土地及
建物登記謄本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為證。
二、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。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
子女之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時,法院得依父母、未成年
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
依職權,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
證,自堪信為真實。相對人為未成年人,聲請人為相對人之
母,與相對人就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事宜,顯有利益
衝突,而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,揆諸前
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於法有據,
為有理由。而關係人丁○○係為相對人甲○○之外祖母、關係人
庚○○係為相對人乙○○之阿姨、關係人戊○○係為相對人丙○○之
舅舅,且均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有其所簽署之同
意書在卷可憑,又據聲請人所提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,買賣
總價係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陸,尚稱公允合理且並無不利於未
成年人之情事。準此,本院認由關係人謝阿惠庚○○及戊○○依
序擔任相對人甲○○、乙○○、丙○○辦理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相
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,應屬妥適,爰選任之。又本件特別代
理人就任後,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,俾維護未
成年人之最佳利益,附此敘明。 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附表:
一、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(權利範圍:各10000分之24) 土地。
二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(建物門牌:○○路000號0樓之0 、權利範圍:各4分之1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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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