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727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禹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 經查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、大安區,非在本院 轄區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