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63786號
TCDV,114,司執,163786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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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3786號
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
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0號 
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弘宜  
           住同上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景展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南投縣,有 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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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