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63649號
TCDV,114,司執,163649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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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364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沈政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思明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郵局存款、人壽保 險等資料以強制執行,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 住所地法院管轄,惟債務人之戶籍分別設於新北市林口區、 臺北市內湖區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揆諸前 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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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