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2054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2樓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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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
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之1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惠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常宏興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 保、郵局及集保等資料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上開第三人係 設於新北市林口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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