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6498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崇佑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屏東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、郵局存款等資料, 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屏東縣屏東市,有聲請 狀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