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55920號
TCDV,114,司執,155920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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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592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、207
            、209號1樓及203、207號2樓   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住同上  
代 理 人 楊雯雅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 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淑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先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再予執行,顯 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 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彰化縣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 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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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