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54906號
TCDV,114,司執,154906,2025090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4906號
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液化天然氣工程處
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以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湯悅開發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,經查該第三人設址於苗栗縣,非在本院轄區 ,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