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075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陳則宇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9075號支付
命令確定證明書,應予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,僅保障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權利,
若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20日內聲明異議,支付命令即
告確定,故支付命令必須確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收受,始能
謂已賦予債務人之程序保障。又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
人收受後,債務人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
院提出異議者,其支付命令始具執行力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
521條自明,是該20日之不變期間,應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
算,如未經合法送達,則20日之不變期間即無從起算。又發
支付命令後,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,其命令失其效
力,亦有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可參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9075
號支付命令,係於114年4月10日寄存送達債務人地址「臺中
市○區○○路00號2樓之26」,惟債務人業於114年4月7日自上
開地址辦理遷出登記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
錄查詢結果可憑,再經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
詢債務人是否實際至警局簽收本件裁定,臺中市政府警察局
第三分局於114年9月11日回函表示債務人未至派出所領取,
自不得謂已有合法之送達,且本院重對債務人送達裁定時已
逾三個月,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。從而,本件支付命令之送
達不合法,2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即無從起算,本件支付命令
亦無法確定,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