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6463號
TCDV,114,司促,26463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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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463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

債 務 人 劉柔蓁即劉佑媚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劉柔蓁即劉佑媚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
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
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
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
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
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
人截至民國95年5月18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96,681元消費款
、新臺幣6,227元循環利息、新臺幣933元費用(含違約金),
總計新臺幣103,841元整未為清償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
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,約定條款,帳務資料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64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681元 劉柔蓁即劉佑媚 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.71% 001 新臺幣 96681元 劉柔蓁即劉佑媚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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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